| |
位置 |
變更產生何種影響? |
| 一般規則下的位址: |
一個位址碼是用來識別任何法律的、功能的以及實體位址,用於交易伙伴間的溝通及辨識。 |
需要新的GLN
接觸點不論在何時改變,而在位置都必須可以與另一個位置區別開來,以便能與交易夥伴溝通。 |
| 理由 |
GLN 是存取既定位置主檔資料的鑰匙。無論何時,位址都要能交易夥伴有所區分,所以不同的GLN是必要的。 |
結果 |
若不如此,交易夥伴便無法區別不同的位置。 |
|
大幅改變 --
接觸點的位置: |
|
相關情況 ... |
接觸點位置的大幅改變 |
|
需要新的GLN
位置的接觸點重大變更時
(例如: 從現存建物與地點移到外面新的位置)。 |
理由 |
變更對在該地供應與買賣的供應鏈夥伴有很大的影響。新位址必須分開識別,以便有效地與該公司交易。 |
結果 |
若不如此,在供應鏈內無法識別分開的位置。 |
|
| 實體地址的改變 |
不需要新的GLN
實體位置的地址微幅變更(移至建築物內不同層、移至相同地點不同建物)
|
| 理由 |
對交易夥伴微幅影響。地址變更可透過商業訊息傳送給交易夥伴。無須新的GLN。 (例如過去一直都以地點號碼或樓層號碼與交易伙伴通訊,仍舊應考慮變更GLN) |
| 結果 |
若不如此,雙方在變更GLN與修改系統上,仍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與成本。 |
|
| 法定與實體地置的改變 |
需要新的GLN
( 依改變地址本質而定 ) 變更法定位置,該位置亦為現存位置。
|
| 理由 |
實體位置的任何變更都影響交易夥伴 。 |
| 結果 |
若不如此,交易夥伴無法知道新的資訊。 |
|
| 位置已經分離且部分位置是租賃或授權給其他法定實體者 |
需要新的GLN=對於部份被租賃給不同法定實體 .
不需新的GLN=對於GLN所有人使用的位置部份。 |
| 理由 |
對GLN所有人的交易夥伴無影響;不過,不同的GLN需要專屬位置,以利管理,並避免兩家公司的交易夥伴混淆不清。
GLN不能銷售或借出給不同的法定實體。 |
| 結果 |
若不如此,交易夥伴間彼此混淆、不清楚的交易範圍以及不清楚的法定分隔。 |
|
大幅改變 --
當事人的位置: |
當事人/位置大幅變更,以致影響交易夥伴或追蹤規則(例如:冷凍倉儲/倉庫變更,僅能接受乾燥產品,或食品店變更成配藥商店。) |
|
| 理由 |
雖然這對交易夥伴與公司註冊的機構有影響,但不會影響交易關係,而且這些變更也能電子傳輸給所有的相關夥伴。 |
| 結果 |
沒有必要必更GLN。 |
|
當事人/位址微幅變更,不影響交易夥伴或追蹤規則(例如:目的只供內部使用,以及不對外連絡,諸如:倉儲空間轉變成零售商店,或變更作為倉庫內架子的用途。)。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不影響交易夥伴關係。 |
| 結果 |
沒有必要必更GLN。 |
|
小幅改變 --
實體位址 / 地置: |
實體位置地點微幅變更(移至建築物內不同樓層、移至同一地點不同建物)。
|
不需新的GLN
(如果套房號碼 / 樓層號碼已傳輸給交易夥伴那麼公司就可能考慮變更GLN)
|
| 理由 |
對交易夥伴微幅影響。地址變更可透過商業訊息傳送給交易夥伴。無須新的GLN。 |
| 結果 |
否則雙方,在變更GLN與修改系統上,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與成本。 |
|
郵政代碼、城市/鄉鎮名稱或街道名稱的變更,但實體地址原封不動。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未變更實際地址,因此對使用新/舊郵政代碼的交易夥伴沒有影響。新郵政代碼必須傳輸告知,作為變動的屬性。 |
| 結果 |
沒有必要必更GLN。 |
|
| 變更法定位置(例如:郵政代號、街道地址、城市等)。 |
|
| 理由 |
當實際使用位置時,這些變更並不會即時影響交易夥伴。. |
| 結果 |
沒有必要必更GLN。 |
|
| 法定位置也是實體位置的變更。 |
|
| 理由 |
實體位置的任何變更都影響交易夥伴。 |
| 結果 |
否則,交易夥伴無法知道新的資訊。 |
|
變更產生何種影響?(請選擇)
|
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