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體位址 / 位置 |
變更產生何種影響? |
微幅變更地址 -
實體位置 |
實體位置的地址微幅變更小幅變更實體位置的地址(移到建築物不同樓層、移到相同地點不同建物)。 |
不需新的GLN
如果地點號碼/樓層號碼已傳送給交易夥伴,那麼公司可以考慮變更GL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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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小幅影響交易夥伴。變更地址可透過商業訊息通知交易夥伴。不需要新的GLN。 |
| 結果 |
否則因變更GLN和修正系統,浪費雙方不要的時間與成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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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除了實體地址不變外,郵政代號、城市/鄉鎮名稱或街道名稱變更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實體地址未改變,因此,對交易夥伴使用的新/舊郵政代號沒有任何影響。新郵政代號必須傳送作為變更的屬性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為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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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成非實體位址的法定位置
變更法定位置(例如:郵政代號、街道地址、城市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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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當實際使用位置時,這些變更不會即刻影響交易夥伴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為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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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成既是實體位置的法定位置 |
需要新的GLN
依據地址變更的性質 |
| 理由 |
任何實體位置的變更都會影響交易夥伴 |
| 結果 |
否則交易夥伴無法取得新的資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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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般規則位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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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情況... |
接觸點改變時,所在位置必須能與另一個位置區別,以便與交易夥伴溝通。 |
需要新的GLN |
| 理由 |
GLN是進入與特定位置關連的主檔資料的鑰匙。不論何時位置都必須能被交易夥伴識別,不同的GLN是必要的。 |
結果 |
否則交易夥伴無法區別各個位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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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幅變更存取點 -
位址 |
大幅變更位置接觸點(例如:移到現存建築物和地點外面的新位置)。 |
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變更大幅度影響在該地供應和交易的供應鏈夥伴。新位置將必須分開識別,才能有效地與該公司交易。 |
| 結果 |
否則在供應鏈內無法識別不同的位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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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幅變更實體位置的地址(移到建築物內不同樓層、移到相同地點不同建物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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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新的GLN
如果地點號碼/樓層號碼已傳送給交易夥伴,那麼公司可以考慮變更GL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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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小幅影響交易夥伴。變更地址可透過商業訊息給交易夥伴。不需要新的GLN。 |
| 結果 |
否則變更GLN和修改系統,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成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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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既是實體位置法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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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任何實體位址的變更都會影響交易夥伴 |
| 結果 |
否則交易夥伴無法取得新的資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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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置分劃以及部分位置出租或售予給不同的法定實體機構使用(如,零售賣場也許包括一家特許藥房,因此,兩個不同法定實體再同一位置營運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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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新的GLN= 對於不同法定實體的租賃部份。
不需新的GLN= 對於GLN所有人使用的位置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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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對GLN所有人的交易夥伴無影響;不過,租賃位置需要不同的GLN,以利管理,並避免兩家公司的交易夥伴混淆不清。
GLN不能銷售或借讓給分開的法定實體。 |
| 結果 |
交易夥伴間彼此混淆、不清楚的交易範圍以及不清楚的法定分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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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幅變更位址 –
當事人一方 |
事人/位置大幅變更,影響交易夥伴或追蹤規則(例如:冷凍倉儲/倉庫變更,以便只接受乾燥產品,或食物變更成配藥商店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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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由 |
雖然這對交易夥伴與公司註冊的機構有影響,但不會影響交易關係,而且這些變更也能電子傳輸給所有的相關夥伴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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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/位置微幅變更,不影響交易夥伴或追蹤規則(例如:目的只供內部使用,以及不對外溝通,諸如:倉儲空間轉變成零售商店,或變更作為倉庫內架子的用途。)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不影響交易夥伴關係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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