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
當事人的位置 |
變更產生何種影響? |
變更位置-當事人 |
大幅改變當事人/位址,影響交易夥伴和/或追蹤規則(例如:冷凍倉儲 / 倉庫變更成只接受乾燥產品,或食品店變更成配藥店。)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雖然如此會影響交易夥伴和登記授權公司,但是並不影響交易關係,不過,當這類資訊修改時,可藉電子傳輸給所有交易夥伴。
|
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|
微幅變更當事人/位址,不影響交易夥伴或追蹤規則(例如:只為了內部使用,並不向外傳輸,諸如:從倉儲空間轉換到零售商店,或變更倉儲內架子用途)。 |
| |
不需新的GLN |
| |
理由 |
不影響交易夥伴關係。 |
| |
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|
變更接觸點位置 |
|
相關情況... |
大幅變更位置接觸點(例如:移到現存建築物與地點外面的新位址)。 |
需要新的GLN |
| 理由 |
此變更會大幅影響在該位置的供應與交易夥伴。新的位置需有新的GLN分開識別,以便交易夥伴有效地與該公司交易。 |
| 結果 |
否則在供應鏈內無法識別不同的位置。 |
|
小幅變更實體位置的地址(移到建築物內不同樓層、移到相同地點不同建物。) |
不需要新的GLN
如果地點號碼/樓層號碼已跟所有交易夥伴溝通過,那麼公司可以考慮變更GLN。
|
| 理由 |
微幅影響交易夥伴。地址變更可透過商業訊息傳送給交易夥伴,不需要新的GLN。 |
| 結果 |
變更GLN和修改系統,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成本。 |
|
變更也是實體位置的法定位址。 |
需要新的GLN |
| 理由 |
任何實體位置的變更都會影響交易夥伴 |
| 結果 |
交易夥伴無法取得新的資訊。 |
|
位址劃分,部分成不同法定實體的專線或特線(例如:零售商行亦可能包含特線配藥業,因此,兩個不同的法定實體在同一位址營運)。 |
需要新的GLN= 對於不同法定實體的租賃部份。
不需新的GLN= 對於GLN所有人使用的位置部分。 |
| 理由 |
對GLN所有人的交易夥伴無影響;不過,租賃位置需要不同的GLN,以利管理,並避免兩家公司的交易夥伴混淆不清。
GLN不能銷售或借讓給分開的法定實體。 |
| 結果 |
交易夥伴間彼此混淆、不清楚的交易範圍以及不清楚的法定分隔。 |
|
微幅變更地址 -
實體位置 |
幅變更實體位址的地址(移到建築物內不同樓層、移到相同地點不同建物。) |
不需新的GLN
如果地點號碼/樓層號碼已跟所有交易夥伴溝通過,那麼公司可以考慮變更GLN。
|
| 理由 |
微幅影響交易夥伴。地址變更可透過商業訊息傳送給交易夥伴,不需要新的GLN。 |
| 結果 |
變更GLN和修改系統,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成本。 |
|
| 變更郵政代號、城市/鄉鎮名稱或街道名稱,但實體地址保持不變。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實體地址不變,因此不影響交易夥伴使用新/舊郵政代號。不過,當這類資訊修改時,新郵政代號需要與交易夥伴溝通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|
| 變更法定位置(例如:郵政代號、街道地址、城市。) |
不需新的GLN |
| 理由 |
當實際位致改變時,不會立即影響交易夥伴。 |
| 結果 |
否則便成了不必要的GLN變更。 |
|
| 變更也是實體位置的法定位址。 |
需要新的GLN |
| 理由 |
任何實體位置的變更都會影響交易夥伴 |
| 結果 |
否則交易夥伴無法取得新的資訊。 |
|
一般規則位置 |
接觸點不論在何時變更,位置都必須在可以與另一個位置區別,如此方能與交易夥伴溝通。 |
需要新的GLN |
| 理由 |
GLN是存取特定位置主檔資料的鑰匙。每當位置須為交易夥伴識別時,就需要不同的GLN。 |
結果 |
否則在供應鏈內無法識別不同的位置。 |
|
變更產生何種影響?(請選擇)
|
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