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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碼

重要公告:各項市售商品包裝上國際條碼所顯示前三碼(國碼)僅代表該品牌廠商所在國地,不能作為識別商品產地之用

近年來市售食品的安全問題頻傳,消費者對如何獲得食品正確資訊的要求亦不斷提高;在積極重視農食產品資訊透明化的同時,不少消費者卻常誤將商品包裝上的國際條碼前三碼(國碼)直接視為是產品產地的國家,但實際上國際條碼的授權與使用,主要是以商品品牌的所有人、或是擁有產品規格決定權的公司或機構為依據,按其公司所在國家地逕向各國在地的GS1組織提出申請,而其中是不考慮其商品產自何地或是由誰代工製造。因此,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,並不適合單純以國際條碼的國碼來辨識產品產地,較正確的作法乃是從產品包裝上的產地資訊來進行確認。

國際條碼的申請與使用

一般商品申請使用國際條碼的對象,主要是以商品品牌的所有人,或是擁有產品規格決定權的公司或機構,依其公司所在地,向當地GS1組織提出申請需求。在此一個申請條件中,並不考慮商品是產自何地或是由誰製造。企業加入會員組織之後,該公司就可取得GS1的公司前置碼,再自行編定其產品號碼,此前置碼即屬此特定公司專用,不得出售、出租、轉讓或贈送給任何其他公司使用。在此原則下負責國際條碼的申請使用與編碼者,就可能為以下幾種角色:

1. 製造商或是供應商

由公司本身製造的商品、或是在海外製造,但是品牌仍是屬於此一製造商或供應商。

2. 進口商或是批發商

商品是在海外製造,但品牌是屬於此進口商或批發商;或是商品經過進口商或批發商引進後,進行包裝外觀或內容的更改,或重新分裝或組合包裝,例如:更改 商品外包裝或商品組合。

3. 零售商

商品為OEM委外製造,但品牌是屬於此零售商。

基於以上之原則,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生產的商品進口至台灣,其產品上的國際條碼,有可能經過台灣的廠商,或是經由第三國廠商的重新包裝處理,再轉入台灣,故其國際條碼標示,有可能經過各國之供應商、進口商、批發商、零售商向當地GS1 組織申請取得,並印製在商品上,也就可能出現非產地國碼的商品條碼,因此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,不適合單以國碼來辨識產地,必須從產品包裝上的註明來確認才比較正確。而產品的原產地標示,目前已有法規公告明確要求必須標示清楚外,行政院衛生署也公佈針對所有散裝食品於99年起都要符合標示「品名」及「產地」之政策,市售散裝食品若未明確標示相關資訊可處三萬到三百萬元罰鍰。

對於食品安全的管理,已成為全球重要的議題,也是世界各國保障國民健康的重要政策。 GS1國際組織透過國際條碼的應用,已發展出一系列食品安全追蹤系統(Traceability System),能夠有效地進行食品交易過程中的向下追蹤(Tracking),或交易完成後的向上追溯(Tracing),以期達到保障消費者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需求。值得關注的是所有的完整而良善的管理制度,仍需要廠商的道德良心與建全的自主管理制度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國人在日常消費時應多注意商品包裝上的產地資訊,不要買來歷不明的商品,才是保障自身安全之道。